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45號原告 吳蕙君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祥鼎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171,27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7元(1,880元×1/3=6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怡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