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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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3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志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志崇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廖志崇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1、2、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判例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雖據聲請人記載為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既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參酌上開說明,自不能以此而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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