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沈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沈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沈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附表載為臺灣高院)、本院(附表載為桃園地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先後確定在案,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經核其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且罪質相同之竊盜罪,行為態樣、犯罪動機、手段均相近,犯罪時間係在民國101年07月10日、同年月24日間,甚為相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