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3號原告 梁榆羚 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曾嘉雯 律師原告與被告 張明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86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