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請人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號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借款人 林崑山 於民國83年6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6月9日起至民國103年6月9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借款人林崑山於民國94年3月14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亦經登記在案。茲因借款人於民國91年7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除有利息之約定,並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約定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自民國96年6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振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4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竹崎鄉│樟樹坪││650-1│旱││65│76│持分4分之1││├──┼───┼────┼────┼────┼────────┼─┼──┼──┼──────┼─────────┼──────┤│002│嘉義縣│竹崎鄉│樟樹坪││1121│林││06│69│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