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原告己○○被告丙○○被告丁○○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被告戊○○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32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曾宏揚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