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7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慧博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3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施介元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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