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聲請再審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王金官
王金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起訴之方式及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訴訟標的起訴時之價額為370,314元(計算式:1,400×264.51=370,314),應徵裁判費6,1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戰諭威法官陳春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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