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8年度執字第6432號),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乙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98年12月8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業經發布通緝在案,且迄未緝獲;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拘提報告書1份、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本院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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