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楊萬益法官柯雅惠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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