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323號抗告人 李雅柔 相對人 陳春宇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