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20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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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8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並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
元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5 年8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5 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