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206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2069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參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自民國95年3月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
月計收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柒仟零伍拾柒元自民國95年3月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
計收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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