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4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黃國綸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美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收取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提AIG信用卡違約金部份約定以,應付當期應付帳款額扣除已付金額後之未付款部分2%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5000元等語,顯見當事人間已對違約金定有請求上限之約定,然本件聲請人就逾此部分之請求,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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