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301號聲請人 黃玉莉 相對人 童蕙貞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430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迄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民國100年5月20日│50,000元│未載│100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CH562001│││││││止│││├──┼───────────┼─────────┼───────────┼───────────┼────────┼──┤│002│100年5月20日│50,000元│未載│100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CH562002│││││││止│││├──┼───────────┼─────────┼───────────┼───────────┼────────┼──┤│003│100年5月20日│50,000元│未載│100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CH562003│││││││止│││├──┼───────────┼─────────┼───────────┼───────────┼────────┼──┤│004│100年5月20日│50,000元│未載│100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CH562004│││││││止│││├──┼───────────┼─────────┼───────────┼───────────┼────────┼──┤│005│100年5月20日│50,000元│未載│100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CH562005│││││││止│││├──┼───────────┼─────────┼───────────┼───────────┼────────┼──┤│006│100年5月20日│50,000元│未載│100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CH562006│││││││止│││├──┼───────────┼─────────┼───────────┼───────────┼────────┼──┤│007│100年5月20日│50,000元│未載│100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CH562008│││││││止│││├──┼───────────┼─────────┼───────────┼───────────┼────────┼──┤│008│100年5月20日│50,000元│未載│100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CH562009│││││││止│││├──┼───────────┼─────────┼───────────┼───────────┼────────┼──┤│009│100年5月20日│230,000元│未載│100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CH329769│││││││止│││├──┼───────────┼─────────┼───────────┼───────────┼────────┼──┤│010│100年5月20日│180,000元│未載│100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CH329771│││││││止│││├──┼───────────┼─────────┼───────────┼───────────┼────────┼──┤│011│100年5月20日│340,000元│未載│100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CH329772│││││││止│││├──┼───────────┼─────────┼───────────┼───────────┼────────┼──┤│012│100年5月20日│160,000元│未載│100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CH329773│││││││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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