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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