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37號聲請人 呂明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11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1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任婉筠┌─────────────────────────────────┐│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郭榮壽台南縣關廟鄉農會│99年10月31日│20,000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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