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6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恭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阿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杜國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淑霞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孟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炳唐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阿芽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阿銀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冠秀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福枝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仲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福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福壽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福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福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寶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好桔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杜世瑜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杜宥呈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杜世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杜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杜國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杜國基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杜英梅 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志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志陽 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淑眞 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淑卿 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淑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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