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易字第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31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明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4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3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郭明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郭明德係高雄市○○區○○○街○○號中正綠園華廈之住戶,於民國106年6月8日晚間7時41分許,在該社區中庭參加105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因不滿該社區負責法務工作之住戶 張榮華 之發言,二人因而起爭執。詎郭明德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張榮華恫稱:「甲你精馬無敵卡有代誌捏(臺語)」等語,致張榮華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理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表明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並無不法之情事,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自得採為認定本案之證據。
二、訊據被告 郭明德固坦 認有說「甲你精馬無敵卡有代誌捏(臺語)」言句話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我當時沒有恐嚇的意圖,「甲你精馬無敵卡有代誌捏(臺語)」意思是「若打你也不確定會有事情」,表示我打人都不見得會有事情,怎麼會因為在開會時表示自己的意見就被以現行犯逮捕,這只是比喻的說法,告訴人並沒有因為我的話語感到害怕云云。
三、經查:㈠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向告訴人稱:「甲你精馬無敵卡有代
誌捏(臺語)」等語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7、47頁),並據證人即告訴人張榮華、證人 李苗禾 、 謝麗珠 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警卷第5、10、13頁,偵卷第7-9頁,原審卷第24頁反面、第25頁反面),復經原審當庭勘驗現場錄音光碟及監視器錄影畫面屬實,有原審勘驗筆錄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張在卷可稽(見原審卷22-24、29-32頁,勘驗結果錄音譯文部分詳附件)。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正。
㈡被告雖否認有恐嚇犯意,然按所謂恐嚇,係指以將來惡害之
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恐怖心之謂,舉凡以言詞、文字或舉動相恐嚇,將加惡害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者皆屬之,並不以言詞行之為限(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325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認係惡害之通知,客觀上有使其發生實害之危險與可能,罪即成立(最高法院42年度臺上字第44
0號判例、47年度臺上字第897號、84年度臺上字第813號判決、司法院﹙74﹚廳刑一字第895號意旨參照)。㈢本件被告於案發現場向告訴人稱:「甲你精馬無敵卡有代誌
捏(臺語)」等語。其真意如何?被告於本院供述:這句話意思是「若打你也不確定有事情」,因為很多打人的案件都被判無罪,我認為即使我打人也不見得會有事等語。起訴意旨則將之譯為:「我打你也沒事」等語。本院審酌臺語「無敵卡」、「捏」於上開整句臺語之涵義,認為該句臺語之中文翻譯應以「我打你也不一定有事情呢」為宜。
㈣本院衡酌案發當時,係現場人員向到場員警反應被告開會態
度不佳有拍桌子(即臺語「蹬桌」)之暴力行為,其後被告始回以「蹬桌無罪,社會我出入哈久啊,甲你精馬無敵卡有代誌捏(臺語)」。且於錄影畫面時間9分38秒至9分39秒間,被告確實有拍桌子之動作,有前開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因被告確實有「蹬桌」之動作,卻於回應時不僅表示「蹬桌無罪」,甚且追加「甲你精馬無敵卡有代誌捏(臺語)」之用語,從整體文義及被告之動作觀之,被告上開言詞顯係暗示將來有可能毆打告訴人,反正也「不一定有罪」,正如「蹬桌」無罪一樣,可以付諸實現。被告上開言語已有危害告訴人身體安全之情形;且對聽聞者而言,被告對於「蹬桌」使用暴力之動作,未表示道歉反省,反而追加「甲你精馬無敵卡有代誌捏(臺語)」一詞,確實可能因此心生畏怖,認為被告會真的打人。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被告上開言詞已足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之危險與可能,而屬將來傷害之惡害通知。
㈤被告辯稱:告訴人並沒有因為我的話語感到害怕云云,然告
訴人於原審及本院均稱:我當初受到的刺激讓我內心很驚恐,但我外表沒有表現出來,任何人聽到這樣的話都會很驚恐,而且被告曾經打過人,但遭被告打的人不敢追訴,我就是因為感到害怕,才會提出告訴等語(見原審卷第24頁,本院卷第50頁)。證人謝麗珠於原審亦稱:被告的話給我不懷好意、人身攻擊和態度不好的感覺等語(見原審卷第25頁反面)。本院審酌被告和告訴人先前已有爭執,且告訴人係代表在場住戶與被告談判管理費之事,在不願意氣勢輸人之情況下,縱告訴人心生畏怖,也不易當場表現出來,實難因告訴人未當場表現出畏怖或求饒之言語,即認定告訴人無心生畏懼。故縱使告訴人以「你精看麥,你精看麥(臺語)」等語回應,亦僅係虛張聲勢,企圖以「我不怕」之外觀阻止被告真的動手打,殊不能以此認定告訴人未因此心生畏懼。
㈥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恐嚇犯行,洵堪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原審法院未查,遽為無罪之諭知,自有未當。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另為有罪之諭知。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應理性解決糾紛,竟不思克制情緒,出言恐嚇告訴人張榮華,因而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誠屬不該,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任亭提起公訴,檢察官胡詩英提起上訴,檢察官許月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洪以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附件:錄音檔13分36秒起至15分14秒之譯文女警:你們有話好好講啊,你們都是住這大樓的住戶,有話好好
講,不擱…郭明德:沒,你們稍慢恰走耶,我要乎你們作證,你們的住戶會
議拿出來!女警:大哥你有帶證件嗎?謝麗珠:他態度足麥耶!郭明德:我郭明德。
張榮華:我跟你講。
郭明德:開會嘎態度沒關係!張榮華:你若擱有意見,我們建議用現行犯逮捕。
郭明德:好啊好啊來阿!女警:等一下,好啊,好啊,你們先麥講話。
郭人華 :你不要以為你懂法律,就在那邊獅弄些有的沒的,出來
是要說代誌的。你要現行犯逮捕!(錄音檔14:07;監視器錄影畫面19:41:32)郭明德:蹬桌無罪!社會我出入哈久啊,甲你精馬無敵卡有代誌
捏!張榮華:你精看麥,你精看麥!女警:你請阮來是要看你們相精耶嗎?郭明德:無要緊,相精你也可以做裁判!女警:大哥,我無要做裁判!李苗禾:要做瞎米裁判啊!女警:有話好好講, 麥按捏 大聲小聲,一下子就麥動腳動手。
郭人華: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先拿出來。
郭明德:我要求清點人數,若不夠就散會!男警:您們開會流程到幾點?李苗禾:我們等一下!男警:幾點?郭明德:不是七點半嗎,也不拿名冊給我,說要開會啊,你開會也要像股東會有會員名冊。
女警:卡小聲耶,你音量放低一點耶,有話好好講!郭明德:我本大喉嚨,歹勢!男警:開會卡細聲耶,沒辦法大家遷就你一個,這個公共場所。
張榮華:聲大耶有代誌,阿精人耶無代誌,阿無你精看 麥耶貢 女警:好了大哥你不要!郭人華:阿捏到底是誰的問題啦!(錄音檔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