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38號再審原告信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再審被告博勝數碼動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633號確定判決,聲明不服,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依法應按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71,120元,徵收再審裁判費8,480元,惟其迄今仍未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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