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二月九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六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9年2月9日98年度訴字第126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為簡易判決。惟因被告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業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得為簡易判決,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伯厚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丁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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