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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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821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3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3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188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11月3日寄存送達聲請人。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陳毓秀法官林玉珮法官李瑜娟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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