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78號聲請人 張家誠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9年11月4日抗告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686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請人張家誠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既經本院撤銷原審關於駁回其上訴第三審部分之裁定後,復具狀聲請停止執行,為法所不許,特裁定如主文。
三、原審於民國109年8月17日109年度上訴字第915號關於駁回聲請人施用第一級毒品上訴第三審部分之裁定,既經本院撤銷,應由原審更為適法之處理,則原審於109年4月28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915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聲請人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部分,即屬尚未確定,不得據以執行刑罰。
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