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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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
樓之2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㈡請補繳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乙○○住南投縣○○鎮○○街○○○號
居台中市○○區○○路1段156之6號16
樓之2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高建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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