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 盧雪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4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姿儀附表:114年度除字第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3044-21240002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4497-6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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