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6號原告 李銘德 被告 張峰銘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4年度簡上字第6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 曾泊諺 部分,並非本案刑事被告或應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起訴請求難認合法,應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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