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8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湘芸 聲請人即債權人 柳如 承相對人即債務人政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月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湘芸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湘芸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柳如承 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柳如承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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