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51號原告 薛佳甯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
徐浩軒 律師被告 李欣霓 (原名 李雅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3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陳伯厚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維倫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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