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97號原告 羅鴻洲 被告 許仁欽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法官薛巧翊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憶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