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49號原告 郭威儀 被告 江惟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4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黎錦福
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