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74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文評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文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詹文評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2年間,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2年度斗交簡字第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再犯本案,顯未能從前案中記取教訓;且不得酒後駕車業經政府三申五令宣導,為時甚久,被告對此理應知之甚詳,詎不知警惕,仍酒後無照駕駛車輛於道路,因飲酒後導致對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並因而發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 王駿 易之車輛受有損害,所幸未造成重大傷亡;且為警查獲時之吐氣酒精測定濃度高達每公升1.15毫克,對一般往來之人車均生高度危險性,殊屬可議;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害,此有嘉義縣水上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份(見偵字卷第30頁)在卷可稽;暨考量被告素行、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偵字卷第5頁警詢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林玟君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642號被告詹文評男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文評自民國105年3月4日下午6時許起至同日晚間7時許止,在位於彰化縣二林鎮之某餐廳,飲用威士忌酒1杯,竟於同日晚間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號之自用小貨車上路,欲返回其位於二林鎮○○巷0號之住處。嗣於同日晚間8時49分,行○○○鎮○○路與再發路口,不慎撞擊由 王駿易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號自小貨車(無人受傷)。經警到場處理,測得詹文評呼氣中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5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詹文評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王駿易於警詢之證稱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及現場照片8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檢察官鄭安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4月2日
書記官鄭亦梅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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