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2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一八號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九號原告丙○○原告丁○○原告甲○○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會計師)
己○○(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朱兆銓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庚○○
戊○○右原告與被告間因證券交易法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梁力求法官黃清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