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10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甲○○原告丙○○原告丁○○原告戊○○原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複代理人庚○○律師被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朱兆銓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癸○○
辛○○壬○○右當事人間證券交易法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定於九十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梁力求法官黃清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