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鮑冬友
鮑翁香彩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被告 張世欣 刑事案件選任辯護人 賴錫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原告鮑冬友、鮑翁香彩2人於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836號被告張世欣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對於被告張世欣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呂曾達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