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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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 李圖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4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卷宗、106年11月3日之新聞報紙1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詠芳┌──────────────────────────────────────────────────────┐│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呂正芳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106年9月25日│7,300元│ND0五0四三三│││1││行│││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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