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小字第2號原告 邱馨慧 被告 王薰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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