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大臺中新市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韓晶 被告甲○○
乙○○匯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慶順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