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359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玖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對債務人丙○○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給付之。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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