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32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丁智慧法官莊嘉蕙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