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98號聲請人 湯振中 聲請人 湯振仁 聲請人 湯振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湯炎輝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路○○巷○號14樓之4」,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