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33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一雄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高玉邦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繁雄 特別代理人 蔡麗姿 被上訴人即被告 偉翔 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楊霜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5,554元(計算式:
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公告現值4,536元/㎡×〈49㎡+17㎡+213㎡〉=1,265,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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