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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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特留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上訴人羅祈林
一、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明坤 間請求給付特留分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為其敗訴之判決,遵期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合,應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上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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