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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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上開部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