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82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策宇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本院民國109年8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策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82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9年8月2
6、27日先後送達於選任辯護人、上訴人即被告楊策宇(下稱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不服判決而於109年9月11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不服原判決而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林依蓉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