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607號原告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臺麟 被告IPTB.V.法定代理人RobVerschuren被告 三利達 (廈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鵬峰 被告 孟儒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69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9萬0,6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17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