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27號原告慶陽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瑞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高榮 、 張高華 、 張高邦 、 張宏昇 、 張彥哲 、張世龍、 張辰彰 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萬元(計算式:200萬元+200萬元+60萬元=4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