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育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呂緞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80,382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