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55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康 貴勛 債務人 康義 結債務人 胡麗鳳
一、債務人胡麗鳳、 康貴勛康義結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胡麗鳳、康貴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叁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康貴勛於民國92年間至民國96年間邀同債務
人康義結、胡麗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36萬4,395元整(其中,康義結、胡麗鳳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15萬6,066元整;胡麗鳳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20萬8,329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康貴勛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31萬0,444元整(其中,康義結、胡麗鳳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10萬2,115元整;胡麗鳳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新臺幣20萬8,32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康義結、胡麗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75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麗鳳、康│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02115│貴勛、康義│月18日起││六六│││元│結││││├──┼───┼─────┼──────┼──────┼───────┤│002│新臺幣│胡麗鳳、康│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08329│貴勛│月18日起││六六│││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麗鳳、康│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2115│貴勛、康義│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結│││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胡麗鳳、康│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8329│貴勛│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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