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91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夢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夢喬於民國104年10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4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54元及費用5187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林夢喬於民國99年2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4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476元及費用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491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林夢喬│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448946││04月24日起││九九│││元│││││├──┼───┼─────┼──────┼──────┼───────┤│004│新臺幣│林夢喬│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167428││04月24日起││點七九│││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