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89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本院所
為之第一審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898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1條規定提出記載
  完備之上訴狀2件(含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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